转自:江苏高院
“法官,我在法院没有官司,但我微信账号里的钱被你们冻结了,微信钱包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能否解除我微信账号内资金的冻结呢?”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实践中存在案外人使用的微信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的情形,我们一起看两则案例。
案例 1
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可以通过微信的解绑银行卡功能进行注销。 微信解绑银行卡步骤: 1、点击微信右下角我,在该页面中点击支付,进入支付页面。 2、点击钱包,进入钱包页面。 3、点击银行卡,进入银行卡页面。 4、在银行卡页面,点击要解绑的银。
在李某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0年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4.22万元。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以张某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资金3.54万元。
在李某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0年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4.22万元。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以张某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资金3.54万元。
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可以进入微信APP中的支付页面,进入钱包,选择要解绑的银行进行解绑操作。具体步骤如下:1、点击微信页面底端的“我”。/iknow-pic.cdn.bcebos.com/b3119313b07eca8031d308909e2397dda04483f6"target="_bla。
张某的前女友刘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微信账户内资金是自己平时经营服装等的收入,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对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据此,法院认为,该微信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与张某银行账户资金未发生混同,刘某对微信账户资金具有排他的控制权,遂判决不得执行刘某微信财付通账户内3.54万元资金。
案例 2
可以通过手机中的钱包,选择要解绑的银行卡,输入密码即可解绑,以苹果版微信为例,有以下步骤:1、点击手机进入我,选择支付。2、选择钱包。3、点击银行卡。4、可以看到默认绑定的银行卡。5、点击这个卡,选择右上方的三个。
2020年,于某因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执行中,法院冻结了于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内20万元资金。
案外人魏某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账户中资金应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微信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经查,魏某曾是一机械公司的出纳,因工作需要有些客户直接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款项。老板于某为防止款项落入魏某口袋,要求绑定于某银行卡并进行实名认证。2016年底,魏某离开原单位,但一直未对微信财付通申请重新实名认证。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魏某离开原公司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于某之间已做了明确切割。魏某作为专业财会人员在离职后长期怠于办理财付通账户的注销、重新认证等手续,不排除其与于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
法官助理
1、在手机上找到微信,打开它;2、进入微信的主页面;3、在主页面点我;4、进入我的页面后,点钱包;5、进入我的钱包后,点银行卡;6、显示出目前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7、点一下需要解绑的银行卡;8、选定这张选中的。
杜 涛
近年来,随着交易支付方式和执行信息化的发展,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电子账户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已纳入到法院的查控范围。案外人以其是微信等电子账户内资金的真实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属于典型的“账户借用”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执行异议案件时,一般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5条第3项规定,以账户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因账户借用违反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权属判断规则,对案外人的主张原则上不予支持。
然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考虑到执行异议程序遵循形式审查原则,故该司法解释坚持了较高的外观化判断标准。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应坚持实质性审查标准,不应再仅以权利外观作为判断标准。
CAUTION!
一般来说,对于“账户借用”排除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案外人的主张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存在真实的借用账户事实;
二是账户内资金已特定化;
三是案外人对账户内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四是申请执行人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信赖利益。
微信解绑银行卡步骤:1、打开手机上面的微信,进入微信首页,点击右下角的“我”,进入微信个人中心。2、进入微信个人中心之后,选择“支付”,可以进入微信的支付管理。3、进入支付管理之后,选择其中的“钱包”。4、进入钱包。
上述两则案例均存在微信财付通账户借用的事实,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微信账户资金是否具备特定化特征、案外人是否对账户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案例二则显示魏某微信账户中与其原公司客户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该资金往来是否仍属原公司或老板于某的收益?魏某离开公司后其是否与原公司做了明确切割?对这些问题,魏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原机械公司或老板于某无关,该账户资金不具有特定化特征,法院据此认定魏某对微信账户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