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但关于工伤保险,可能许多人还存在一些“知识误区”,下面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知识误区
误区1: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才有必要参加工伤保险,普通行业危险性小,可参加可不参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知识误区
误区2: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每个月也要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知识误区
误区3:每个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误区4: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误区5:参保人发生了工伤只要向单位报销医疗费就可以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转自:重庆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