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仪吃顿喜宴,尾款成了份子钱
近日,浙江宁波的司仪万先生在主持完婚礼仪式后,被新郎一把拉住,说主持得很满意,希望他留下吃饭,婚礼加司仪多少钱,不吃就是不给他面子。万先生遂跟着新郎来到一桌已有两位宾客在吃饭的备桌上吃饭。不成想,第二天万先生联系新娘要求结清尾款时,新娘却表示,新郎“喝了酒,脑子不清楚了,万先生应该拒绝或者问我的意见。”为此,以“一桌菜比尾款贵多了”为由,“用尾款抵扣,差价也不用补,双方两清”的方式扣除了尾款2140元。万先生无奈地表示,“就当给新人随份子钱了,毕竟人家也没有明确说让你免费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从评论来看,网友意见基本是一边倒反对新娘的做法,支持者虽少也有。
支持者认为新娘做法没什么不对,请司仪都是付费的,正如装修公司给东家包工干活,不再负责工人吃饭是一个道理。也就是说,请司仪吃饭是情分,不是名分。
反对的网友则认为,新娘太小气,斤斤计较,格局太小。结婚请主持人吃饭是很正常的事,这是婚礼的正常支出。婚礼要的就是人气,办喜事,大家开心,送上祝福比什么都好。还有网友说,按惯例,婚庆人员一般是不吃饭的,这是行业规矩。但备桌既然已经开席,请司仪吃一顿也没什么吧?
1、根据市场价格 婚礼的主持人一般有三个档次,地方的是在1000到1800元左右,中档的为1800元到2500左右,高档的为2500到5000元左右的价位。在这个范围内,选什么价位的司仪一切看新人的选择。2、根据综合素质 现在请主持人的。
显然,绝大部分网友是持反对意见的。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看,是司仪太冤,还是新娘要求正当,孰是孰非?
司仪被扣款,实在有点冤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主任苗云海表示:“不少‘围观群众’从道德和道义的角度评价此事,认为司仪被扣款有些冤。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司仪也是不应该被扣款的。”
现在婚礼司仪一般几百至几千不等。一般口碑越好的价格肯定也会相对高。所以新人们如果在之前参加朋友婚礼时候,有印象不错的可以去找朋友进行参考。现在一般最最便宜婚礼司仪应该是500左右。在挑选司仪的时候要多参考一起主持过。
结合司仪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新郎新娘应当支付尾款。
如果新郎新娘在委托司仪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则对于司仪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新郎新娘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两人都有支付尾款的义务。
新郎邀请司仪吃饭属“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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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郎邀请司仪吃饭行为是情谊还是合同?新郎的邀请缺乏缔结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属民法理论研究中的“情谊”行为,也属于中华传统文化调整人与人间本着友情友好友善原则的应用,民法典没有做具体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10条:“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做了原则性规定。正如同学朋友亲戚间请客吃饭一样,如果明确告知适用“AA”制或许可以构成契约,如果纯粹的请客吃饭情谊交流则不构成合同而是“情谊”行为。
那么,尾款2140元是新郎的个人债务还是新郎新娘共同债务?民法典中婚姻编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可以区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殊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法定财产制属一般性规定,约定财产制属例外性规定,特殊财产制是适用专属于夫或妻的特殊拥有财产的规定。此事中无新郎新娘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推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可以认定尾款214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权利义务要明确,新娘行为不提倡不鼓励
目前,司仪主持作为一种商业服务行为,越来越市场化、正规化,苗云海因此建议司仪在提供服务前和客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哪些情形下可以或者不可以抵扣、减少相关费用等问题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他还提示消费者,若合同是由司仪方提供的格式版本,则司仪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此外,合同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单方面加重一方责任而排除另外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消费者可拒绝承担相应义务。
根据调查的状况显示,婚礼主持人的价格分为三个档次。比较抵挡的价格是在一千元左右的价格,中档的价位是在两千元左右,最高档的价位是在3000元以上,所以总的来说司仪的价格就在一千到三千元的价格范围之内。至于具体的价位。
“新郎邀请司仪吃饭的‘情谊’行为值得鼓励提倡;新娘的行为缺失情、理、法的依据,不提倡不鼓励;司仪抛弃债权2140元的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后的取舍,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唯一的办法,因为需要时间、人力、经济成本。”王继风说,为避免把“喜事”办成“尴尬”事儿,当事人应做到:约定到位,话送到位,礼节到位。同时,还要考虑细一点、心胸宽一点、权益让一点,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