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进与其妻子覃某在信宜市经营着一家食店,暗中买卖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仅几个月,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穿山甲数个。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实施上述行为,又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个罪名,属于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的牵连,构成牵连犯,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主要犯罪事实,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郑某志、邵某强、何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覃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进等6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