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的陈先生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未付欠款,他的卡债累计上万元。
银行将其诉诸法院追偿,而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先生仅需支付其他费用12元。
案件回顾
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欠信用卡多少才会被银行起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对此,陈先生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信用卡欠1万元以上会被起诉坐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签购单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5000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案涉35000元刷卡消费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亦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十五条规定的判断伪卡交易的几种情形之一,即第四项:“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
本案既为伪卡交易,那么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责任承担的问题,分析如下:
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首先,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持卡人陈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同时,其在发现案涉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即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案涉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无证据显示收单银行存在过错
其次,掌握持卡人全部信息的是发卡银行,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6.10规定,刷卡交易时,收单机构是根据发卡机构给出的应答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可见,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也只有掌握全部持卡人信息的发银卡行才具有鉴别真、伪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商户、发卡银行应对此案负责
一、信用卡欠多少会被起诉立案1、信用卡欠超过一万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会被起诉立案。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
关于利息。案涉伪卡交易发生于2013年3月14日,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至本案受理之日,产生4年多的利息,共计39118.04元,该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信用卡欠款超过一万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能立案。信用卡还不上了可以这样做:1、信用卡钱还不上的,可以向银行申请最低还款或者延期还款。2、如果发生逾期行为,建议及时将欠款还清。信用卡。
佛山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提醒大家:
要妥善保存信用卡密码。
若遇到异常情况。
起诉的话一般是在120天左右。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立即联系银行、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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