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纪依法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职责。其中,对公职人员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是对公职人员追责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是两种不同法律程序的没收追缴
职务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属于监察程序。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是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职务违法所得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此,监察机关可采取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方式。没收,是指监察机关有权将已查扣的违法所得决定归国家所得,上缴国库。追缴,是指监察机关有权追查、收缴职务违法所得。如果被调查人所拥有违法所得是通过贪污、挪用、侵占等手段从合法所有人(即被害单位)那里非法获得的,监察机关应当退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应当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被调查人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其本人及其亲属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赔偿。
涉嫌职务犯罪所得,李春诚是哪年判刑的,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没收追缴。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由监察机关调查后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措施,其中刑事没收必须经审判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执行。
没收财产还是一种刑罚种类。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对本人定罪量刑,追缴犯罪所得的同时,还应当附加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如2015年10月12日,经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因受贿等犯罪依法审理,湖北省审判机关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蒋洁敏、李春城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三年,犯罪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同时,二人均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4月17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通报称,该区一男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2017年春节前夕,郫都区犀浦镇派出所接到报警,该辖区一居民楼内。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死亡,应当继续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办理这类案件追缴程序的具体要求是:如果属于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律检查机关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负责收缴或责令退赔。如果属于职务违法所得,则由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负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属于职务犯罪所得,则由司法机关依据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负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应当将查扣的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好像13年,据说是检举有功。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逃往国(境)外的,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途径追缴犯罪所得
2012年12月2日,时年56岁的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被中央纪委带离,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副省级官员 2014年3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四川省遂宁市市长何华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