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过户还是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因为感情破裂原因导致离婚的,可能会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进行离婚。同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解决。
但是,有的时候夫妻一方对于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一般情况下,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离婚登记的,都是夫妻双方对相应条件进行约定后才可以到离婚登记机构进行离婚证办理。也就是说,有的协议离婚是在相应条件已经实现之后才领取离婚证的。但也有因为协议内容比较难处理,需要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案例回顾:
老王今年45岁,和妻子结婚20年一直没有孩子。多年以来,两人的夫妻关系都很和谐。后来,老王因为工作变动需要到国外分公司驻场,两人也就不得不分开。在这两年的时间,妻子和自己单位的一名同事构成了不正当关系。等到老王回国之后,发现了妻子这一情况。
因为先过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避免很多复杂的手续问题,如房子的归属和纠纷的问题,先过户会少缴纳房屋的税费。如果先离婚的话,在办理房子过户的时候,要缴纳较多的税费。夫妻过户分两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登记之后)。
为了和妻子尽快分开,老王同意妻子想要离婚就将现在住的房子过户给妻子的条件。后来,因为过户手续比较繁琐,老王就提出先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再过户,妻子也同意了这一要求。离婚证领取两个月之后,老王迟迟不履行约定,将相应房屋过户给妻子。
在多次协商不成之后,妻子将老王告上了法庭,老王则以之前离婚协议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行为,现在他反悔了,所以才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当中。
那么,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给另一方的房产、财物等,到底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呢?
这个主要还是因为先对房子过户,这样可以避免产生很多的纠纷,先对房子过户也就是等于将房子出售出去,双方各方面的手续都是可以办理齐全的,不过先过户是需要交纳相应的过户费用的,而且需要交的税费也是比较多的。先过户再离婚。
在老王的认知当中,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应当属于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
但是,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和实际赠与行为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和房产过户等行为,并不属于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