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马婉莹 黄健
徐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徐某甲于2009年去世,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于2010年去世,母亲马某于2020年去世,徐某甲尚有姐姐徐某乙、弟弟徐某丙健在。徐某甲去世时留有个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因该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其妻李某将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处房产。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位继承。
法律主观:丈夫死亡的,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本案中,就徐某甲留下的房产最终由谁继承的问题,法官剖析,徐某甲先于其父徐某、其母马某去世,三人的死亡顺序为徐某甲、徐某、马某。因该三人均未立遗嘱,故本案实际上发生了三次法定继承。
法律主观:丈夫死后房产第一 继承人 是配偶、子女、父母。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虽然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依法可以最终分得徐某甲的房产份额,但李某现居住在该房屋中,且丈夫去世早,其未再婚,独自生活较为不易,徐小某本就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其表示不要求分割房产。徐某乙、徐某丙念及同胞之情,亦明确表明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