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支票,各位财务人都很熟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是谁,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那么,支票遗失、被盗该怎么处理?不知道的伙伴跟着继续往下看:
一、支票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二、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是: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付款人的相关事项: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支票的出票人是存款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问题一:支票是否一定要由指定人签发,其他人不得签发 支票的出票人不需要指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没有指定一说,谁使用支票,谁就是出票人,难道。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是债务人,而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一个人,都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但是商业承兑票,一般来说出票人肯定是付款人和承兑人;而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是的: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须是银行或者具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款人相关事项: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2.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