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1.计算规则(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3.1.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该楼层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3.1.3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1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1)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1)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2)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 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突出建筑物墙面的构件、配件及装饰性建筑等,地下室平方怎么量准确,具体管控要求见3.3特殊规定;4)结构层高2.2米以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3.2 计算细则
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仓库、商店、车站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 (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 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3.2.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