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通说认为,诉的利益是指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对于诉的利益有无的判断,无论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除需具备一些共同的要件,还需满足不同类型诉的具体要求。虽然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诉的利益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已经开始使用与此相关的理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其具体适用的问题,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因此本文对诉的利益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通过对我国相关判例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截止2020年3月,在无讼网中输入“诉的利益”(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5154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528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1785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诉的利益的相关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有关诉的利益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诉的利益的概念
二、诉的利益的判断
(一)不同类型诉中共同的利益
(二)不同类型诉中具体的诉的利益
(1)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
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在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处于不安状态,而且,在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对作为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与否做出判决,使消除这种不安有效且适当的方法时,才能获得认可。
(2)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
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由于原告主张的是已经处于可请求给付地位但未受到给付的诉,因此只要是现在给付之诉,就具有请求该案判决之利益,例外是如果是交付特定物,特定物已经灭失,则无,但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是否能交付特定物的除外。如果是损害赔偿,即使特定物灭失也具有诉的利益。而对于将来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要综合考量义务人的态度、给付内容的性质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个别地做出判断。
(3)形成之诉的诉的利益
形成之诉原则上只有在如下要件下才能获得认可,即实体法自身按照案件的类型来具体地探讨是否应当通过形成之诉及形成判决来变动法律关系,作为认可这种必要性的结果,在法律中明文做出了相关规定。简要来说,就是需要满足三个要素:法律规定可以变动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要求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
①[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 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③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亦即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
案 件:顺天通达(十堰)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泽善缘实业有限公司(原十堰泽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34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确认之诉;诉的利益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应当对顺天通达(十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达公司)有关确认之诉的请求进行审理的问题,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亦即确认之诉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因《购房协议》已经解除,顺天通达公司的其他诉请又不涉及《补充协议书》,故顺天通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确认该两份协议有效已无诉的利益,原审判决据此驳回并无不当,如顺天通达公司以后依据《补充协议书》第六条主张权利,可以另行诉讼。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存在,且有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提起的消极确认之诉具有诉的利益。
案 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消极确认之诉,诉的利益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实务要点三:
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存在诉的利益,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关键词:驳回起诉;裁定;再审;诉的利益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原审裁定驳回张某明、傅某刚的起诉,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驳回起诉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权对被告的民事责任作出裁判,更无权对被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认定。原审裁定指出涉案事故的形成原因如果是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可能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并未认定遵义建安公司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也未认定遵义建安公司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原审裁定对于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建安公司)是否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行为并未进行实体的审理,对遵义建安公司的法律责任也未进行判定,并未损害遵义建安公司的利益。遵义建安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存在诉的利益。遵义建安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判决结果不影响当事人案涉实体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申请再审缺乏诉的利益。
案 件:天津开发区鑫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369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实体权益;再审;诉的利益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王某、高某永一审诉请李某在、廖某华、阮某荣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与天津开发区鑫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连带承担违约金25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高某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李某在、廖某华、阮某荣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但未判令鑫隆公司承担责任。该判决结果不影响鑫隆公司案涉实体权益,鑫隆公司申请再审缺乏诉的利益,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实务要点五:
案 件:袁某光与香港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ONGKONGNEWCHAMPIONHOLDINGS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171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诉的利益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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