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凌晨,43岁的唐某驾驶着小车,经过长沙芙蓉区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时,撞上了一台电动车,造成骑车人李某节受伤。李某节事发前曾喝了酒,还存在闯红灯的行为。而唐某接下来的一系列操作让自己不仅背上了全责,还被拘留。
事发后,唐某没有报警、保护现场,而是先将人带离现场。开走了大约4公里后,刮了别人车六七天没找我,他突然改主意:将伤者原地抛下,又返回事发现场将电动车藏了起来。
5天后,唐某到芙蓉交警大队投案。6月19日,由于交通肇事逃逸,唐某被行政拘留。
诡异的现场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九)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车祸后,伤者和车都不在原地
5月26日凌晨,有路人在车站路竹园路口附近发现了一名伤者后报警。交警得知伤者名为李某节,腿部、肩部等部位骨折,头部也有轻微脑震荡,经鉴定为轻伤。
李某节只记得自己驾驶电动车被小车撞了,至于在何处以及怎么受伤的,交警一时无法得知。6月20日,芙蓉交警大队122中队民警周金广说,“由于(李某节)事发时喝了酒,加之不是长沙本地人,不了解路况,他提供不出任何真实、有用的信息。”办案民警只得从李某节被发现的地方着手,通过天网视频排查,推导出了事发地点: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此地离李某节被发现的地点有约4公里的距离。
事发地点找到了,但李某节驾驶的电动车并不在原地。办案民警在嘉雨路的人行道上,发现了受损的电动车。电动车出现在了事发地点往北约100米处。
究竟是谁驾车撞了李某节,为何李某节与受损的电动车出现在了完全不同的地点?
诡异的操作
半道上改主意,抛人藏车破坏现场
随着调查的展开,5月31日,肇事司机唐某来到芙蓉交警大队投案,供述了自己在撞伤李某节后的一系列“神操作”。
办案民警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5月26日凌晨1点34分,一台牌照为苏DP***G的小型轿车沿嘉雨路由南往北行驶。到了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时,一台电动车刚好从营盘路东往西方向驶来。避让不及,汽车撞上了电动车。电动车司机受伤倒地,轿车、电动车都在此次事故中受损。当日凌晨1点44分,在车站路的竹园路口北往南方向,这台车通过路口后很快靠右停在路边。车上有人员下车的动作。不久后,驾驶员上车将车开走。
办案民警说,“这就是汽车驾驶员遗弃伤者的过程。”
6月19日,芙蓉交警大队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当事人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法律分析:肇事逃逸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就不会拘留,也就是不属于以下情况的就不会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提醒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在肇事者自首并且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
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近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依据以下法律条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芙蓉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节无责任。
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随着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能力不断提升,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已接近百分之百,交通肇事逃逸是最愚蠢的选择。
法条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拘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肇事逃逸不拘留的情形: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但未造成重大事故,仅违反了治安管理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都不拘留:肇事人年龄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或者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