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体罚学生行为系职务行为,属惩戒过度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
贵州省遵义市
老师打学生脸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老师殴打、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2、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
播州区人民法院
老师打学生脸没有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或向学校投诉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会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投诉的同时依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
行 政 判 决 书(有删节)
(2020)黔0321行初193号
原告韩小会系教师,担任该校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14日上午,该班学生赵某1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1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1进教室上课,赵某1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1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1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1,后赵某1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1有伤,反映至学校。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1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1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1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
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经鉴定,赵某1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红花岗分局经调查核实等程序并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原告书面申辩后,作出遵公(迎)行罚决字[2019]1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韩小会不服,于2019年12月13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红花岗分局作出遵公(迎)缓拘决字[2019]10001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遵市公行复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
另查明,因本案事实,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区教发(2019)477号行政处分决定,给予韩小会行政记过处分;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同日作出区教党发(2019)91号处分决定,老师打学生脸怎样问老师,给予韩小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院认为,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老师打学生脸怎样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老师殴打、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其他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现象,健康成长包括身心两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老师打学生脸属于体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
但原告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