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的区别,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我们应从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来正确理解,入室抢劫的特征:
第三、“入”者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入”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秘密潜入、有的是暴力进入、有的是公开进入。“入”的“非法性”如何界定?笔者以为,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标准来界定,即行为人入室时是否征得住户里的人同意或合理、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的。如果行为人在入室前就蓄谋抢劫的,不管其进入方式是否合理的,均视为非法侵入。实际上,这种情形是“预谋入室”抢劫。
一起抢劫如果在一般情况下判4年徒刑,入户抢劫最低要判10年徒刑。如果以租房名义入户后,在没有住人的空房子里对房主进行抢劫,要看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事先想好用这种方法抢劫还是开始是要租房,进屋后临时起意进行的抢。
从入室抢劫的犯罪构成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其闯入的他人住所内公民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民住所内的某一个或者数个人甚至所有人的实施暴力其他强制力,抢劫财产,该抢劫犯罪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区域,该区域范围内所有公民及其财产均在入室抢劫的目标范围内,户内所有在场的人及其财产,均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不可避免地受到犯罪的侵害或威胁,由于被侵害的公民身处相对封闭的户内当其忽然遭受入室抢劫的侵害时,往往因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抗拒犯罪侵害的力量极其有限,其人身遭受犯罪任意侵害的危险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犯罪。同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由于被害人抗拒入室抢劫的力量有限,其犯罪得逞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犯罪,因此,就入室抢劫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而言,其危害程度明显比一般抢劫犯罪严重。
图这台电脑没有!入室只能在晚上,你知道那个收赃的车在哪吗!知道的话到晚上十二点左右你上车,然后就变化了,你就可以入室盗窃了(我是骨灰级玩家,有不明白的随时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