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15、未休年休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以上方法计算。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6、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法律主观:13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 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 婚假 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主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 产假 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17、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8、船员的年休假如何规定?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
19、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婚假?
初婚、再婚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
复婚的职工不可以享受婚假。
20、婚假多少天?
江苏省统一规定是13天,南京市在江苏省基础上多两天,即15天。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21、如何发放婚假工资?
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
22、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主观:1、按 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 的,可享受3天 婚假 。 2、符合 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 晚婚假 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3、产假多少天?
(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24、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5、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6、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吗?
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7、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28、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29、女职工节育手术假是如何规定的?
(1)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30、经期假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31、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32、传染病隔离假是如何规定的?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33、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1至3天,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
【法条链接】苏劳险[1987]25号
一、南京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