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7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2022规定山东产假多少天1、2022规定山东产假158天。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了法规的产假外,女职工可以增加六十日的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的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可以各自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这种情形还可再生育
根据《决定》,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根据《决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决定》提出,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
根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并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其他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
《决定》还提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
每年各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根据《决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与现行条例相比,《决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依然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增设60岁以上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7日
现行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助待遇。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老城区未建托育机构的
山东省产假规定是这样的:1、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六十日的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那么职工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2、山东省还会给予男方7日的护理假,让男方可以照顾女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应补改建等予以解决
《决定》还明确新增不少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等养育教育子女支持措施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山东产假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产假六十日。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入户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增强家庭和其他照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家庭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待遇
1、基本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到30天的产假。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怀孕七个月。
职工有权要求依法处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据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