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第二、三支柱发展是我国养老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人社部相关领导也多次表示要研究企业年金强制性的可行性。孙洁建议,可探索研究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比例,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释放更多空间。对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孙洁认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建议取消6%的收入限制条件,提高税延额度,吸引更多高收入群体参保。
促进第二支柱发展 提高企业年金缴纳强制性
从我国三支柱养老金结构看,有着第一支柱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二支柱覆盖面较低,第三支柱试点情况不及预期的问题。“第二、三支柱发展不足使政府面临较大的财政负担,优化多支柱养老金结构也成为我国养老金体系改革和完善的重要方面”,孙洁表示。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有10.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此外,截至2020年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2718万人,占中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96%,占全部就业人口总量的3.6%。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巨大。
孙洁指出,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仍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员工还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的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考虑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年金400退休拿多少,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支持。之后,试点推行企业年金强制加入政策,即所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均应建立企业年金。”
扩大税延养老险优惠力度 提高税延额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2018年4月9日试点以来,虽然社会反响热烈,但由于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按照试点政策规定,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但孙洁在调研中发现,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不仅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也导致税收抵扣流程环节较多,操作高频繁琐。
为吸引更多高收入群体参保,孙洁建议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建议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年金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是1:2。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一样,具体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
孙洁还建议,降低领取时应缴税额,激发民众参保积极性。针对不同年龄的群体,对于属于该年龄以上的人群可给予相对更高的缴费限额(例如个税抵扣限额2000元)。此外,还可以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直接佣金率,激励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还可以精简流程,科学进行纳税抵扣安排。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个人4%,单位8%。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来说,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