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经受害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右膝部损伤尚未构成伤残,故该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理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在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某锦与薛某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在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鉴定费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案件索引
做伤残鉴定需要费用如下: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不同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带着医疗相关病历资料和委托书费用可向法医鉴定中心。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657号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7949号
裁判要旨
经受害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右膝部损伤尚未构成伤残,故该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理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在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全文
做伤残鉴定1000元左右一次。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7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锦
原审被告:薛某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锦、原审被告薛某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2日,被上诉人张某锦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一直在沈阳市第四人民法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2020年3月23日,在交通事故发生2个月后入沈阳市第四人民法院住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撕裂、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股四头肌肌腱损伤、右关节损伤。同一个医院前后诊断的伤情明显不一致,工伤伤残鉴定太黑了,软组织损伤与韧带撕裂给伤者带来的伤痛也会明显不同,一审中,上诉人对张某锦住院治疗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张某锦住院治疗伤情与交通事故关联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支持鉴定申请,且认定并判决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护理费、误工费,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张某锦申请伤残鉴定,但并不符合伤残评定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没有法院依据。
张某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对方共同连带赔偿医疗费116011.12元、护理费52888元、误工费61740元、交通费549元、复印费222元、医疗辅助器具(拐杖)费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0元、营养费28100元、鉴定费1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月22日8时许,薛某喆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时,与骑行自行车的张某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锦无责。
事故发生当日,张某锦被送往医院治疗,主诉车祸外伤,右侧肢体摔伤,疼痛,初步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医嘱休息3天,病情变化随诊。后张某锦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20日陆续至医院复查,诊断书载明连续休息至2020年3月27日。其中,2020年1月31日,张某锦至医院复诊,经检查,张某锦右肩滑囊、关节腔积液,二头肌长头腱腱鞘积液,右肩周围软组织内渗出,右肩锁关节间渗出,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可能性大,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变性,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股四头股腱损伤或变性,右膝髌上囊及关节腔积液,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少许渗出改变,门诊诊断为右肩及右膝部挫伤。2020年3月23日,张某锦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撕裂、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股四头肌肌腱损伤、右肩关节损伤、2型糖尿病、高血压等,于2020年9月11日出院。
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上诉人主张对张某锦住院治疗伤情与交通事故关联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张某锦入院初步诊断多发软组织损伤,后张某锦陆续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复查,诊断书载明张某锦右肩滑囊、关节腔积液…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少许渗出改变,门诊诊断为右肩及右膝部挫伤…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撕裂、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股四头肌肌腱损伤、右肩关节损伤、2型糖尿病、高血压等,上述诊断结论相互关联。根据张某锦原审提交的住院病历、门诊手册、用药明细和医疗费收据等证据可以反映张某锦的伤情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上诉人主张鉴定费用不予承担的问题。本案中,经张某锦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张某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锦右膝部损伤尚未构成伤残,故该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在张某锦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伤残鉴定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法医鉴定机构伤残鉴定一般收费1000元左右。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制定了法医鉴定人身伤残程度收费标准,但该标准已废止。指导价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发改委和司法厅规定,按照司法鉴定所制定的价格收费, 波动不超过 20%。但由。
二、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第八、十项;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