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身体权受侵害赔偿纠纷
患者夏某,未婚。因腰酸背痛就诊妇科门诊。就诊时她向医生反映,说自己的白带有异味,自己把自己破了不疼,医生听后没再问什么,决定检查夏某的白带,并用窥阴器对她进行检查。当时小夏感觉有些痛,但她认为是例行检查就忍着没有作声。检查后离开门诊大约半小时,夏某发现下身流血,便返回门诊找这位医生,医生再次检查后对她说,可能是处女膜弄破了。遭此变故,夏某经常独自发呆。家人决定为她讨个说法,于是向医院提出希望院方能公开道歉,并给予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与医院的协商没有结果,为讨回自己的清白,遂把某医院推向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不当医疗诊治行为,导致原告的处女膜损伤,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因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处女膜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元。
血管与神经未梢 膜的厚薄因人而异 所以出血量多少不一 正常情况是一至两天 量如经血第三天 如果流血时间超出三天或者是量多于月经最多量时 就要到医院检查了 激烈的运动 高处摔落等都有可能令处女膜自然破裂的 。
律师简评: 医疗事故涵盖不了所有的医疗侵权类型,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是个客观存在,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后果程度上没有要求,在损害权利类型上没有限制,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终结医疗纠纷诉讼在案由的二元论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身体权”这一权利类型,但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类型中却没有把“身体权”列入。有人认为健康权可以将身体权包括在内,有人认为身体权可以在第2条“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虽然事实上身体权与健康权还是有些不同的特点的,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遇到同类问题,解决起来应该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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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本科为医学专业,曾在三甲医院执业,2003至2006年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开始专门从事医疗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法律服务,曾代理大量医方及患者委托的案件,熟知医方在诊疗上容易发生的过错及缺陷,以及患方作为弱势群体在纠纷中的不利之处,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及娴熟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处女膜破裂所流的血量和自身的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你本身就很贫血出血量就不会很大!如果你是血友症患者那就不的了了!而且处于那个阶段的紧张程度将会影响到周围血管也会影响到血量!第一次有性行为,流血多少因人而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