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
二手车的交易量也逐年上升
然而
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许多卖方以次充好
隐瞒重大质量问题
将泡水车、重大事故车等
当作正常二手车出售
也由此产生了不少的纠纷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泡水车”案件
一起去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
涉案车辆
《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委托4S店维保人员拆开车辆副驾驶检查,发现车辆内部存在大量水渍、泥沙,地毯底下电子线路插座也有大量泥水痕迹,4S店初步判断,该车辆为泡水车。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情况,但认为路虎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时,不认为是泡水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裁判结论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奉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鉴定,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一定深度”的结论。
涉案车辆发电机位置泥沙
后该鉴定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根据鉴定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泡水车”。
涉案车辆副驾位置地板垫背面
涉案车辆后排座椅卡口损坏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综上所述,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法官说法
李 楠
上海奉贤法院
奉城人民法庭
副庭长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法条的内涵,适用“退一赔三”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所买卖的商品为消费品;
卖方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因欺诈而受到损失。
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利益而对消费者隐瞒、欺诈的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
转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