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作品简介与读书感悟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气成为自己的主人。(《论原始社会》)强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气成为自己的主人。(《论原始社会》)

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论原始社会》)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论最强者的权利》)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论最强者的权利》)

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论奴隶制》)

要使一个专制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们都能做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拉,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论奴隶制》)

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也是人的关系。(《论奴隶制》)

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这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论奴隶制》)

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论奴隶制》)

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为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论奴隶制》)

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论社会公约》)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论社会公约》)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作品简介与读书感悟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重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论社会公约》)

破坏了那种它自己所赖以存在的行为,也就是消灭了自己,而并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论主权者》)

为了使该月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论主权者》)

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论社会状态》)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住居;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取法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论财产权》)

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便成为所有权。(《论财产权》)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如果人民单纯是唯唯诺诺地服从,那末,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液从此告毁灭。(《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在执行最高意志而已。(《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见正负相抵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我们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须承认,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者。(《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为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在必要时,人人都要为祖国而战斗;然而这样也就再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而战斗了。(《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每个人都有权冒自己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论生死权》)

社会跳跃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论生死权》)

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论生死权》)

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儆效尤,除非是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会没有危险的人。(《论生死权》)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论法律》)

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药师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论法律》)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论法律》)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论法律》)

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论法律》)

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事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论法律》)

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论立法者》)

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综合,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的程度了。(《论立法者》)

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执行者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论立法者》)

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经久不磨。(《论立法者》)

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论人民》)

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论人民续》)

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需追求的第一件事。(《论人民续》)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需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需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论人民续》)

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创作过程 卢梭于1759年开始写《社会契约论》,1762年4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其实,这本书的思想准备时期更。

至于平等,这个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珐琅彩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德不得不出卖自身。(《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恰恰意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者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出了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并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法律的分类》)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政府总论》)

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政府总论》)

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他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政府总论》)

什么事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总论》)

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政府总论》)

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是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做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做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惟一规范。(《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论民主制》)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论民主制》)

没有别的政府是更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有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论民主制》)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最著名代表作品,首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读《社会契约论》时建议写一下读书笔记,如果不知该如何下笔的话,下面是我向各位推。

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论贵族制》)

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实为了自身的利益。(《论贵族制》)

《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用卢梭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把每个伙伴及其一切权力完全交给整个社会。”这样的话没有给公民自由和人权法留有余地。卢梭自己是一位权势的叛逆者,但是他这本书的一个主要作用是为后来的极权主义政权。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同一,同时也是一种人身上的统一。(《论国君制》)

做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要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论国君制》)

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改抗拒国王。(《论国君制》)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接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论国君制》)

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得救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论国君制》)

卢梭自己可能并不喜欢暴力行为,但是他无疑激励了其他人实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会制度。《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 由于本人只读。

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饿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论国君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的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史最好的政府。(《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至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1、契约关系。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2、关于社会契约中的契约自由。3、公共意志与人民的角色。《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论政治体的死亡》)

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论政治体的死亡》)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论政治体的死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作品简介与读书感悟

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城市的高墙厚垒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所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这是把真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前扣在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论议员或代表》)

出钱吧,不就你就会得到枷锁的。(《论议员或代表》)

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论议员或代表》)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两年前我第一次读《社会契约论》,两年后重新翻出来读,突然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借用维基百科的评价,《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为什么。

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唯有一种法律,及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论投票》)

一票之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论投票》)

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论选举》)

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不存在的。(《论选举》)

能够觉察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论独裁制》)

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绝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论独裁制》)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论独裁制》)

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论监察官制》)

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论公民宗教》)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饿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论公民宗教》)

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论公民宗教》)

福音书的基督教: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识到大家都是d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论公民宗教》)

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论公民宗教》)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确实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论公民宗教》)

人类这个字样只不过向精神提供了一个纯集体的观念,而并不假定构成人类的个体之间有任何真正的结合。(《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个人利益远不是和普遍的福利结合在一起,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们是彼此互相排斥的;社会法则乃是一种羁轭,每个人都想把它价值与别人,却不肯加之于自己。(《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我们是按照我们的特殊社会在设想普遍社会的;小共和国的建立使我们梦想着大的;而我们都只不过是在成为公民之后,才真正开始变成人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些所谓的世界公民了;他们以自己爱全人类来证明自己爱祖国,他们自诩爱一切人,为的是可以有权不爱任何人。(《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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