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治思维是一种制度性思维。厉行法治,就是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可预期行为后果的制度,是社会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抑制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这种持续性的抑制还会逐渐凝结成共识,形成社会秩序并增进这种秩序。制度一经形成,即有助于实现人们设定的各项目标,并节约实现目标过程中高额的协调成本。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现代国家文明程度集中反映在它的制度体系及制度执行力上,制度文明往往体现并制约着该国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我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发展道路。
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程序属于行为程序,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通过法律预先设定行为方式和行为步骤,再通过对这些步骤和方式的遵循,一环扣一环而逐步充实展开,获得确定性法律后果。程序思维表现为,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对人身和财产等不得剥夺。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可以实现人的参与需求、理性选择和正义价值,还可以切实推进政治职能转变,提高法治政府水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法治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衡关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同时,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实施权力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平衡性思维,就是要实现权利与义务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利益平衡、公法与私法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平衡。法律与国家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阻却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恣意侵犯。
二
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法治思维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它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整体。法治体系包括价值观念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和执行程序体系,法治思维是贯穿法治体系始终的一条红线。
(作者:周尚君,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