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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下列情形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院。
法定代表人:段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亮。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装修合同是无效的:1、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内容是当事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相对人恶意串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明确的是,。
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
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及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镜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镜湖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初
审 判 员 周其濛
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装修合同无效;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的装修合同无效;3、双方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的装修合同无效;4、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
审 判 员 纪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