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邱世煌律师,和您一起关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之监督权。
邱世煌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最后,只要我们可以做到正确的使用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可以成为一个有责任心,充满正义感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怎样正确行使权利政治,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舆论监督权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权被认为是最有力的无处不在的一项监督。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依法有权公开合理的使用被监督者的肖像、姓名、个人信息等,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一定要注意不得故意捏造,不得将道听途说的事不经核实就放到网络或报纸上。
法律分析: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时。
《民法典》规定在舆论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捏造,歪曲事实;
法律分析: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嘉宾:邱世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