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养殖场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裁判精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房屋损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搬家所致的误工费、交通费;停产停业损失;养殖场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损失;养殖场畜禽损失等。结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养殖场建筑物被拆除后,上饶县茶亭镇白沙村委会为解决纠纷已和再审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经丈量确认,支付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款188000元;房屋内所有设备、用具、林木等大包干补偿72000元;养殖场内草、菜、猪场搬迁费、水井补偿10300元。上述款项已经有关当事人签字认领,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亦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房屋损失、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损失、搬迁费等损失,拆猪场补偿800,事实上已通过上述协议的履行而实际取得,故其在本案中就上述项目再次提起行政赔偿,不具有事实根据。其次,关于涉案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一方面,由于相关生效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养殖场有关被拆除建筑物并未依法取得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故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停产停业损失不具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或依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相关征收过程中有义务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并无不当。最后,关于养殖场的畜禽损失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养殖场被拆除后,上饶县茶亭镇人民政府对养殖场生猪已依法进行价格认定,双方协议补偿135400元,该款项已支付到位。再审申请人以生猪损失尚存差价为由主张赔偿,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他禽类损失,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亦无明显不当。
裁判精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房屋损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搬家所致的误工费、交通费;停产停业损失;养殖场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损失;养殖场畜禽损失等。结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养殖场建筑物被拆除后,上饶县茶亭镇白沙村委会为解决纠纷已和再审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经丈量确认,支付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款188000元;房屋内所有设备、用具、林木等大包干补偿72000元;养殖场内草、菜、猪场搬迁费、水井补偿10300元。上述款项已经有关当事人签字认领,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亦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房屋损失、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损失、搬迁费等损失,事实上已通过上述协议的履行而实际取得,故其在本案中就上述项目再次提起行政赔偿,不具有事实根据。其次,关于涉案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一方面,由于相关生效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养殖场有关被拆除建筑物并未依法取得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故再审申请人据此主张停产停业损失不具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或依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相关征收过程中有义务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并无不当。最后,关于养殖场的畜禽损失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养殖场被拆除后,上饶县茶亭镇人民政府对养殖场生猪已依法进行价格认定,双方协议补偿135400元,该款项已支付到位。再审申请人以生猪损失尚存差价为由主张赔偿,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他禽类损失,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亦无明显不当。
农村猪舍拆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全封闭砖混猪舍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为550元每平米;2、半封闭式、后跨及破旧猪舍的,补偿费用为450元每平米;3、敞开式猪舍、保温板猪舍、简易棚的,补偿费用为300元每平米。作出房。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赔申362号
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