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结婚的条件
一
一、女生的结婚法定年龄是几岁1、女生的结婚法定年龄是几岁,需要根据地区进行决定:(1)我国法律规定,女生最早的结婚年龄是20周岁;(2)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政策,女生的法定结婚年龄可以降到18周岁;(3)中国港澳。
结婚自愿原则(婚姻自由的基石是自愿)
法言俗语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以看出,法律对结婚双方的性别要求是一男一女。关于男女,依传统的婚姻观念,法律所称的“男”和“女”,是指基于自然出生、生物学上的男性和女性。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男女双方是完全自愿,还体现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首先,从结婚目的看,结婚是为了形成夫妻关系并长久共同生活,这体现了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和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打算,不应附加与法律相违背、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比如,一方要求另一方答应结婚后不得离婚、结婚后不共同生活或者生完孩子后婚姻关系就终止等,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次,中国自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历次《婚姻法》包括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基本没有了包办、买卖婚姻,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刘和小胡是长沙一对漂亮的小伙子,二人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意,为了能长久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二人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被民政局拒之门外。为此,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小刘和小胡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同性之间登记结婚;二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不区分性别的。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同性婚姻,但《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双方是男性和女性;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不能扩展理解为登记结婚中男男结婚或女女结婚的平等,《刑法》的规定也不能引申至民法领域,并不适用于结婚登记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和小胡对民政局的起诉。
案例二 张某和李某(女)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同年进入同一单位工作,昔日的同窗情意让二人很快熟悉起来,并产生了爱慕之情。但随着二人感情发展至谈婚论嫁时,因李某是回族、张某是汉族,李某所在社区阿訇以“回女不外嫁”为由带领家族长辈反对二人结婚。尽管回族有“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不同民族的同胞通婚,更没有回族女性不能嫁给其他民族男性的规定。社区干部对回族阿旬和李某其他家族长辈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劝解,他们不再从中阻挠,张某与李某顺利结婚。
法官说法
同性可以登记结婚吗?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法国、阿根廷、德国、西班牙、瑞典等2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同性婚姻合法,也就是允许同性的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结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主体要求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也就是同性之间在我国不准予结婚登记。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变性的男女结婚,变性使他们的自然身份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也通过合法的手续变更了户籍证明上的性别登记,两者只要保持一致,结婚就是正当的。所以,不论我国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结婚主体的要求都是一男一女。
“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与结婚自愿原则冲突时怎么办?
回族男女一般不与外族异性结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形成民族习俗,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及偏远地区。而我国法律又规定男女结婚自愿,如果回族男女与外族男女结婚怎么办?特别是回族女子与外族男子结婚怎么办?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及传统,使之与各地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如结婚年龄等,但都明确遵循了法律关于各民族间可以通婚的规定。《民法典》延续了之前的立法精神,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他人结婚自由加以干涉。所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一、女生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1、女生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周岁。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结婚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的证明;(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女的多少岁结婚合适一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对婚龄是如何规定的?)
女方最早是二十周岁可以领结婚证,我国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是: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是不得结婚的,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
法言俗语
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个年龄被称作“法定婚龄”,简称“婚龄”,也就是法律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虽说结婚自由、自愿结婚,但是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结婚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以案释法
王某(女)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二人矛盾凸显。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激化,王某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李某不闻不问,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二人共同生活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满20周岁后,二人亦未登记结婚。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生活,孩子参照婚生子女处理,李某应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达法定婚龄是否可以结婚?
由《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既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最低结婚年龄。既然是最低结婚年龄,就说明未达到上述年龄是不允许结婚的,民政部门是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如果结婚的男女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
一夫一妻制(夫妻是彼此的唯一)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张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因其多子多福、传宗接代观念较重,在妻子李某连生两个女儿后,张某在外地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后张某又结识了年轻漂亮的高某,二人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后张某患病去世,均持有结婚证的李某、王某和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高某及其子女均要求分割张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其共同财产的一半属李某所有,另一半属张某遗产,由李某及其子女和王某、高某所生育子女共同继承。
法官说法
与多人均办理结婚登记的并非都是合法夫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全国联网,现实生活中一人与多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仍然存在。但是,这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性规定,仅有最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为合法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甚至构成犯罪,可能接受刑法制裁。
女性年满20周岁可以领取结婚证,但除此之外结婚还要满足以下条件:1、与之结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2、男女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无人干涉;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5、双方都。
《民法典》条文
女于二十周岁可以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且除前述年龄条件外,结婚登记的双方还需满足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等法定条件,才能予以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