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8年9月9日18时许,于某与其亲属于某1、于某2发生纠纷,行政复议根本没用,双方推搡中于某将于某1、于某2打伤。太康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9日作出太公(南)行罚决字[2018]1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楷志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日,于楷志被送到太康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时间来到2019年9月17日,于某认为当初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且认为当时对自己的处罚决定违法,于是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于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于某一纸诉状诉诸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法院判决】
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
2019年11月1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未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公安局或者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载明)。
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3000元—30万元/件,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
一审判决驳回于楷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楷志负担。
于某不服,辩解自己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5日才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康县公安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后即送达给于楷志,于某称其不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鉴定费用显然不属于行政复议活动经费,那么行政复议虚鉴定费承担由谁承担,因此建议借鉴司法实践的做法,由鉴定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
【结语】
2、对类似案件政府应该更加公开透明,本案另一个焦点就是刘某不承认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被告有权不做笔迹鉴定,但是做了鉴定不但能使原告无话可说,也更能让社会大众心服口服。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的费用,行政复议,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行政复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财政进行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更何况亲戚关系。该案正是起因于刘某与其两个亲戚争吵,乃至发展为扭打。和谐社会要文明礼让,现在还用拳头解决问题的人,要么是“太冲动”,要么就是“太有钱”。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免费的。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