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售房方、购房方以及房产中介方三方分别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上述21万余元税费。
“满五唯一”实际“不唯一”
满二不唯一要交房产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登记费等等。满二的话意思是住户从房产证出证的那一刻时间开始算起,购置房屋的日子达到两年,不唯一的意思是住户不止这一套房子。满二唯一和满二不唯一,。
2020年12月,彭先生因学区房购房需要,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介绍了倪阿姨名下的一套号称为“满五唯一”且免增值税的“房改售房”。
三方谈妥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随后,彭先生与倪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就房屋总价、付款期限和方式做了约定。此外,《房屋买卖合同》中,倪阿姨承诺此房屋“满五唯一”,并且是“房改售房”。补充条款中约定彭先生承担本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倪阿姨再次承诺出售房屋是售后公房且“满五唯一”。合同签订后,彭先生与倪阿姨双方均按约履行义务,满二不唯一买方要交多少税,并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4.2万及5.8万元。,
2021年4月,房屋买卖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且房屋并非“房改售房”,故需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以及增值税15万余元,共计21万余元。
双方就上述税费的承担发生争议,无法及时协商一致。彭先生在已支付大部分的房款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继续履行,先行支付了上述税费。现彭先生已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彭先生将房屋上家倪阿姨与房产中介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倪阿姨与房产中介公司对超出预期的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住宅满两年:免征 非普通住宅满两年:(税务核定价格/1.05)*(5%+0.6%)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满二唯一:1 非普通住宅满二唯一:2 契税:首套且小于等于90平方:(税务核定价格-增值税)*1 首套且大于90平方:(。
上家和中介互相推诿
庭审中,被告倪阿姨辩称,其并不清楚房屋的性质是否为房改售房或售后公房,是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看到其提供的房产证附记中记载有“房改售房、归并”几个字后就表示该房屋属于售后公房,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故其才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而承诺系争房屋为房改售房。且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到手价,税费与其无关。
签订合同时,房屋确实是满五年且是倪阿姨名下的唯一住房。但在交易过程中,其另行交易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才变成了“不唯一”。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未积极去核实房屋性质,存在过错,故本案多出来的税费理应由原告及被告房产中介公司承担。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辩称,多出来的税费是不符合“满五唯一”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房屋并非售后公房需缴纳的增值税。房屋未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是因被告倪阿姨另行购置了其他房屋所致,故该部分税费应该由被告倪阿姨承担。而“房改售房”与“售后公房”是一个概念,根据倪阿姨提供的房产证上“房改售房、归并”的记载,说明该房屋是“售后公房”,且也反复与被告倪阿姨确认过。
一、满二不唯一要交多少税 满二不唯一要交多少税,需视情况而定: 1、增值税,原本是成交价的不用交,免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3、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和1%; 。
法院:上家和中介都应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等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一方面,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倪阿姨书面承诺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但却在作出该承诺后另行购置其他房屋并过户,导致房屋在过户时不符合“满五唯一”,被告倪阿姨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尽管双方合同约定个人所得税应由原告承担,但应是建立在房屋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基础之上的预期税额。因此,超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6万余应由被告倪阿姨承担。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倪阿姨赔偿原告彭先生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及增值税4.5万元共计10.5万余元,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原告彭先生增值税6万元,驳回原告彭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您好,满二不唯一的二手房需交的税费比较多针对于买家和卖家缴纳的税费也有不同,主要包含有以下6点:增值税增值税一般是由卖方进行缴纳,所出售的普通住宅已经超过两年是免征增值税的,否则要按成交价总额的5.5%收取增值税。
本案中,彭先生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倪阿姨未如实披露,中介公司专业性不够、轻信卖家,多方因素造成税费超预期,各方也因自身的问题对上述税费各自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