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100毫升是多少g,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可食部是指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营养成分表中的每 100 克或者每 100 毫升或者每份食品指的是“可食部分”。
100克水=100毫升水。毫升为体积单位,克为质量单位。所以二者不是能等同的,必须经过换算:一毫升物品的质量g=10ml*该物质的密度ρ。例如:1毫升水的质量为:10ml乘以水的密度1克/毫升=10克。白砂糖(正常粒度)密度。
延伸阅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规定,可食部是指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其中,可食部 % =(总重量 - 废弃量)/ 总重量×100%。
100克水=100毫升水。毫升为体积单位,克为质量单位。所以二者不是能等同的,必须经过换算:一毫升物品的质量g=1ml*该物质的密度ρ。例如:1毫升水的质量为:1ml乘以水的密度1克/毫升=1克,100ml等于100克。白砂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