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应当尽到保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简要案情:2022年3月7日,罗逸文通过社交平台向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点餐,并向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支付16元的价款,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制作完成后将罗逸文点餐的饭菜送至罗逸文处。罗逸文食用过程中发现饭菜中有塑料异物,遂拍照告知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予以认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罗逸文诉请至法院
罗逸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赔偿罗逸文1000元,并书面道歉(不少于500字);2.由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罗逸文另主张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在其工作单位散布虚假言论,抹黑了其形象,请求判令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书面道歉,该主张与本案处理的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罗逸文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律分析:食品里有异物,可以要求退全款,而且可以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
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 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依法酌情改判; 2.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恳请法官结合上诉人一审判决后的行为,考虑被上诉人微信记录中直接索赔1000元的初衷是否主观上故意针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判决书3月31日下午给上诉人发送带有取笑意味的短信,并在4月6日通过市民热线虚假举报上诉人是无证经营,后经工商所检查上诉人为合法经营。事后被上诉人发表带有挑衅意味的言语。因被上诉人休假,上诉人以短信告诉被上诉人,也联系了其单位领导,赔偿款会送到单位并且在10号将赔偿款1009元送到单位给本人。但被上诉人拒收纸币,并且提出带有刁难和侮辱意味的要求,上诉人对此予以拒绝。拒收时上诉人请警察拍下了视频以此证明被上诉人拒收的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向本院申请调取一审判决后,雨湖路派出所出警协调视频及罗逸文通过市长热线恶意举报上诉人无证经营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事项与本案实体审理无关,对上诉人的调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食品吃出异物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本案中,被上诉人罗逸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食用过程的视频资料等用以证明其在食用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制作的食品时发现异物,罗逸文已经完成消费者初步证明异物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食品里有异物的赔偿方式如下:1、食品里有异物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退全款,同时还可以向商家索要食品价款十倍或者受害者损失三倍赔偿。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观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之后,被上诉人所采取的行为与本案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湘潭市雨湖区某秘制卤肉饭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